实践当中,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认知误区:
换汇或介绍行为的可能违法,但绝对构不上刑事犯罪;
自己的私下换汇行为很隐蔽,轻易不会被司法机关查到;
帮人换汇又没获利,所以肯定不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
将只有的美金等外汇出售给他人赚取汇率差,应该不违法;
家人朋友是不是在通过换汇赚钱我不管,我只是把银行卡号无偿给他们用,我又没做违法的事;
客户让帮忙介绍换汇的渠道,我正好认识人,就介绍他们认识,我又没从中收钱,应该没啥风险;
所以,以上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
如果违法,那应该如何定性?是行政违法or刑事犯罪?
换汇行为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202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就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回答。
本文就对本次公布的指导案例进行解读。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人收款,竟构成犯罪?
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当中,有2例是行为人为从事非法换汇活动的上家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的,那么该行为到底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应该如何定性呢?
“我只是听朋友安排,帮他收款,朋友和上家怎么对接的我不管,我也不参与”,我会有风险吗?
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李某甲利用其从事中越跨国物流运输服务的便利,与越南人黄某非法进行外汇兑换。
二人在合作过程中,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在中国境内负责收取中国客户的人民币,后转账给李某甲,李某甲再向黄某指定的中国境内银行卡转账,从而换取越南盾。
检察院认定,李某乙为李某甲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以及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提供帮助,因具有相关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最终对其做出情节轻微不起诉(构罪)决定。
法院认定,李某甲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邵律师评析:
在本案当中,李某乙其实存在极大的侥幸心理。他可能认为,自己只是根据李某甲的指示帮助收款,而且这些款项也不是黑钱,都是正经的货款,应该没啥风险。但其实,他从事的正是外汇对敲的帮助行为。
“我老婆拿着我的账户帮人收款,我认为我不是出借账户给陌生人,而且我也没有获利,我构成犯罪吗?”
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陈某某让其丈夫吴某林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在银行开具多个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后以虚构贸易的形式,将上述账户提供给地下钱庄团伙用于接收外汇,并在银行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入地下钱庄团伙指定的国内他人账户,从中收取手续费及银行结汇给予的返点。
法院认为,陈某某、吴某林系从犯,对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
此外,陈某某还让其亲戚陈某红、吴某荣开设电子商务商行及具有结汇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供其使用,但检察院考虑到该二人未获利且是亲属关系,认定二人构成犯罪,但做出不起诉处理。
邵律师评析:
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最高罚款30万。但毕竟,提供外汇账户≠直接从事非法买卖外汇。
所以,实践当中,仅提供外汇账户的人员一般仅构成行政违法,往往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该案例当中,法院对陈某某及其丈夫均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虽然对于2个亲戚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同样认定2人构成犯罪,做出的是情节轻微(构罪)不起诉。
律师提示:
不要出于“好意”、“帮忙”,而为他人提供外汇账户帮助收款,否则,即便没有参与具体的换汇不法行为,在日后也可能存在构罪的法律风险。
为维系客户关系或促成交易,而介绍、帮助换汇,风险有多高?
金融从业者要小心的“介绍换汇”雷区——无偿帮助客户换汇,为何面临双重处罚?
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何某炜利用在推广保险业务期间所积累的境外开户、换汇渠道等资源,撮合介绍有换汇需求的内地保险客户,把人民币和港币、美元之间进行双向兑换,用于交境外保费或者境内投资、消费等。
樊某等在何某炜提议下利用销售境外保险渠道以境内外“对敲”的方式变相买卖外汇。
对于何某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
对于樊某等人,检察院认定,因樊某等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构罪)决定。同时,对于樊某等人存在的未营利的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依照外汇管理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40万~280万不等。
邵律师评析:
根据邵律师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来看,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常见的行为模式之一就是中介人居间撮合有换汇需求的双方,介绍买卖外汇。如移民公司、海外置业顾问、信托,保险、基金、银行等金融行业从业者,这类群体在从事本职业务的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的会有客户询问,有没有换汇的渠道,而他们为了维系客户关系,或者促成交易,往往会作为信息媒介,为客户提供买卖信息,介绍买卖外汇。
在该案例当中,提到的就是保险行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个人每人每年享有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该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举个例子,对于内地居民来讲,如果想要购买香港保险,会有诸多限制,如:
任何未在香港本地签署的保单(如境内代签、代缴保费)均属非法,必须本人赴港签署保单,并提供港澳通行证、入境记录等证明投保行为发生在香港;
个人购汇不得用于购买境外投资型保险(如分红险、万能险);
部分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具备香港居住或工作身份;
保费需直接支付至保险公司账户,不可通过中介个人账户转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操作;
而一些保险业务员基于种种原因(如业绩压力、维系客户关系、利用自身获取的信息优势牟利),有偿或无偿的帮助客户换汇,或撮合客户以对敲的方式买卖外汇。但该行为已构成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即便是无偿介绍,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不予追究刑责,但仍会面临巨额的行政罚款。
中国人在国外开私人换汇公司,能够规避国内法律风险?
海外合法业务为何仍涉国内刑事风险?
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姚某辰在俄罗斯对外承接卢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从中赚取外汇差价或手续费,非法买卖外汇2400余万人民币,违法获利48.5万元。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
邵律师评析:
不得不先吐个槽,这哥们儿着实有点惨,在俄罗斯干了6年换汇业务,才赚了48.5万,折合一个月也就6000多人民币,6年后案发,喜提非法经营罪判二缓三,还罚了50万。等于干了6年还倒贴1.5万。
在《找国外正规有牌照的换汇公司换钱,靠谱吗?换汇人,介绍人,换汇公司分别有哪些法律风险?(下篇)》一文(下图)当中,邵律师曾提到,在没有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运营的换汇公司,若取得了相关资质牌照,经营换汇业务本身没有问题。除非业务内容涉及洗钱,一般不会受到国外监管部门调查。
但我国刑法是属人管辖。也就是说,如果是中国人在国外,触犯了国内法律规定,同样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就换汇业务来说,即便是在国外经营私人换汇公司,甚至也取得了当地颁发的许可牌照资质,在当地经营当然是合法的,但如果碰了国内的钱,以“对敲”的方式做着换汇生意,将不可避免的存在涉刑风险。
将自己合法赚来的美金、港元等外汇卖给别人,有法律风险吗?
合法外汇转卖也违法?
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2017年至2021年,某货运代理公司法人齐某某勾结多家企业,用他人无法退税的农产品冒充自家出口货物,伪造合同、发票等材料,并找科技公司法人姚某某购买外汇(约1.13亿元)伪造海外收款记录,以此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45亿元。
姚某某通过境外账户,将公司卖电子产品的外汇转给齐某某,按照每一万美元额外收取数百元好处费的价格协助完成骗税。
法院判决齐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无期徒刑。
检察院认为,认定姚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邵律师评析:
这个案例中,主犯判了无期,从犯无罪。
可想而知,本案中科技公司法人的心理状态想必就像坐过山车,虽然最终检察院认定法人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但从案发到判决,也是煎熬了两年多,眼看着小伙伴被判了无期,心里肯定一直在想自己到底要踩几年缝纫机。
吐槽完了,我们就来分析:为什么姚某不构成犯罪呢?
非法经营罪的模式之一,是倒买倒卖外汇,也就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低价买来的外汇再高价卖出,赚取利差。但本案当中,行为人所有的外汇是其销售产品获得,并不是从他处非法方式低价收购的。并且,其卖出的目的也是为了结汇,而不是将卖得的收入继续买入外汇再获利。所以,从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说,其行为并不构成该罪名。
但是,邵律师也要做出提醒:贸易公司等人员千万不能因为本案例中该行为未被检察院认定构成犯罪,就从事类似行为。因为由于办案人员对此类模式的认识并不统一,实践当中不乏存在认定该行为构罪的案例。另外,即便最终认定不构罪,也有行政处罚的风险,例如本案当中,科技公司被罚了1500万,这不是小数字。
写在最后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许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己的换汇行为十分隐蔽,尤其是采用“对敲”方式,觉得执法部门不可能发现。还有些人简单地认为,即使被发现,最多也只是被罚款。
然而,在实践中,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大。一旦金额突破2500万元,或者获利超过50万元,当事人就可能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这一类型的案子积累的经验多了就会发现,就个案而言,总能寻求到相应突破口,寻求到一定程度的辩护空间,即便涉及金额较大,也有可能争取到缓刑,甚至获得不起诉的案件结果。
随着金融科技发展,非法换汇手段从传统现金交易演变为虚拟货币交易、POS机偷运出境刷卡、虚假贸易合同等更加隐蔽的方式,且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所以,近年来,我国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显著加大。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不能对于将来执法部门惩治外汇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过于乐观。
非法换汇行为会导致资金脱离监管体系,形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可能引发汇率波动、外汇储备流失等问题。因此,作为个体,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外汇交易。
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