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2025年5月28日于华盛顿白宫椭圆形办公室发言Andrew Harnik/Getty Images
2025年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CIT)就美国总统单方面征收关税的权力问题作出一项重要裁决。该裁决明确指出,总统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商品加征的全球性及报复性关税“违法”。若此判决生效,基于IEEPA对中国商品征收的关税都将失去法律依据,理论上应被撤销,直接减轻中国输美商品的关税负担,对相关中国出口企业构成利好。目前白宫已表态将对该裁决提起上诉,原有行政命令的效力问题可能会变得复杂。
此次诉讼源于特朗普在近期采取的一系列关税措施。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总统于2025年4月2日通过行政命令宣布的、旨在应对所谓国家紧急状态的全球性关税措施。该措施对几乎所有贸易伙伴的进口商品征收了普遍性关税,并针对特定国家(包括中国)设定了更高的报复性税率(以下简称“全球性和报复性关税”)。此外,总统此前还针对加拿大、墨西哥和中国等国,以打击非法移民流动和合成阿片类药物跨境运输为由,实施了特定的关税措施(以下简称“贩运相关关税”)。
特朗普政府主张,其征收这些关税的权力来源于IEEPA,认为美国的贸易逆差以及特定国家的行为构成了“不寻常和特殊的威胁”,从而触发了国家紧急状态,赋予总统采取相应经济措施的权力。政府方还援引了1971年尼克松总统时期法院对紧急关税的认可(即United States v.Yoshida Int’l.Inc.案,以下简称Yoshida II案)作为先例,并认为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属于“政治问题”,法院不应介入。
然而,包括葡萄酒进口商V.O.S.Selections在内的一批小型企业以及由俄勒冈州牵头的十二个州政府对此提起了诉讼。原告方认为,总统的行为超越了IEEPA授予的权限,IEEPA并未赋予总统如此广泛的、不受限制的关税制定权,且当前的贸易状况和特定国家行为并不符合IEEPA所规定的“不寻常和特殊的威胁”的严格标准。他们指出,美国宪法将征收关税的权力主要赋予国会。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2025年5月28日发布的判决意见书(Slip Op.25-66)中,对总统的关税权力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剖析,并最终支持了原告方的主要观点。
摘自原判决意见书“Conclusion”部分
1. IEEPA的授权范围与“全球性和报复性关税”的合法性
法院首先审视了IEEPA的授权范围。判决书明确指出,IEEPA并未授予总统“无限的”或“不受约束的”征收关税的权力。法院认为,总统在此案中主张的关税制定权,“在持续时间或范围上不受任何限制”,这“超出了IEEPA授予总统的任何关税权限”。因此,法院裁定总统依据IEEPA征收的“全球性和报复性关税”属于“越权行为且与法律相悖”(ultra vires and contrary to law)。
法院特别区分了IEEPA与《敌对贸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TWEA)。法院回顾了IEEPA的立法历史,指出国会在1977年通过IEEPA时,其目的是对总统在和平时期行使紧急经济权力进行限制,使其范围比TWEA更为有限,并受到更多程序性约束。虽然Yoshida II案曾支持尼克松总统在TWEA框架下为应对国际收支危机而征收10%的临时进口附加税,但法院强调,Yoshida II案中的关税具有明确的临时性和有限性,且当时的法律背景与IEEPA的立法意图有所不同。法院认为,特朗普总统此次征收的全球性关税缺乏这种内在的限制,其广泛性和潜在的无限期性与IEEPA的立法精神不符。
2. “异常和特殊威胁”条款与“贩运相关关税”的关联性
对于“贩运相关关税”,法院重点分析了IEEPA第1701(b)条的规定。该条款要求总统行使IEEPA授予的权力必须“旨在应对(to deal with)”已宣布的、构成“不寻常和特殊的威胁”的国家紧急状态,并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法院认为,总统针对加拿大、墨西哥和中国等国征收的“贩运相关关税”,虽然声称旨在应对这些国家未能有效阻止毒品贩运、非法移民等问题所构成的威胁,但其采取的关税措施与所要应对的威胁之间缺乏直接且实质性的联系。法院指出,征收关税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应对”外国政府在执法层面的不作为。判决认为,将关税作为一种“施压”或“杠杆”手段,以期迫使其他国家改变其国内政策或加强执法,并不等同于IEEPA所要求的直接“应对”已识别的威胁。这种间接的、策略性的施压方式,超出了IEEPA第1701(b)条对权力行使目的的限定。
3. 国会的宪法权力
法院在判决中重申了美国宪法中关于权力分立的基本原则。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和征收关税的权力主要属于国会。虽然国会可以通过立法将部分权力授予行政部门,但这种授权必须明确且受到限制。法院认为,总统在本案中对IEEPA的解释和适用,构成了对国会核心立法权力的侵蚀。
*判决书全文见: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5-66.pdf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此项裁决,若最终得以维持,将对中美之间的关税格局产生直接且深远的影响,特别是针对此前特朗普政府依据IEEPA对中国商品加征的多重关税。
1. 针对中国商品的现行IEEPA关税面临失效
根据判决,总统基于IEEPA对中国商品征收的两类主要关税均被认定为违法:
“贩运相关关税”:法院文件显示,总统曾于2025年2月1日发布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4195),以应对中国未能充分阻止芬太尼前体化学品流动为由,对中国商品征收了10%的从价关税,后于2025年3月3日(Executive Order 14228)将税率提升至20%。法院认为此类关税未能满足IEEPA第1701(b)条关于措施必须“旨在应对”特定威胁的要求。
“全球性和报复性关税”:特朗普于2025年4月2日发布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4257)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几乎所有贸易国家征收了10%的普遍关税。针对中国,该命令及后续调整(如2025年4月8日的Executive Order 14259和4月10日的Executive Order 14266)一度将特定税率从34%飙升至84%,乃至125%。尽管在2025年5月12日(Executive Order 14298)因与中方磋商,这一针对性高额关税被暂时调降至10%(为期90天,在原有10%普遍关税和20%“贩运相关关税”基础上),但其合法性基础同样受到法院质疑。法院认为此类关税超出了IEEPA的授权范围,因其缺乏明确的范围和期限限制。
若此判决生效,上述基于IEEPA对中国商品征收的关税(无论是普遍性的10%、针对性的20%,还是曾高达125%的报复性关税)都将失去法律依据,理论上应被撤销。这将直接减轻中国输美商品的关税负担,对相关中国出口企业构成利好。
2. 限制美国单方面对华关税工具的运用
该判决的核心在于对总统依据IEEPA单方面发起过于宽泛的关税措施的权力进行了严格的司法限制:
“国家紧急状态”理由受限:美国行政当局未来若想再以宽泛的“国家紧急状态”(如贸易逆差、特定产业政策等)为由,通过IEEPA对中国商品大规模加征关税,将面临更高的法律门槛和更严格的司法审查。法院明确指出,贸易逆差问题更适应《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等具有特定程序和限制的非紧急授权。
“施压”策略的法律基础削弱:法院对将关税作为“施压”或“杠杆”工具以迫使中国在非贸易领域(如芬太尼问题)改变政策的做法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不符合IEEPA“旨在应对”威胁的直接性要求,限制美国政府利用IEEPA作为对华全面施压的工具。尽管如此,仍需注意以下几点:
白宫已表态将对该裁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决将是最终决定性的。在上诉期间,原有行政命令的效力问题可能会变得复杂。即使IEEPA路径受阻,美国政府仍可能寻求其他法律依据对华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例如通过国会立法、更严格地适用《1974年贸易法》下的301条款(尽管其本身也面临合规性质疑)、232条款(国家安全调查)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
综上所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25年5月28日的裁决,其直接后果可能是减轻中国商品的关税压力。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对美国总统单方面运用IEEPA作为对华贸易战工具的法律约束。然而,考虑到上诉程序等后续问题,关税走向仍具不确定性。